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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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明确执法事项,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委《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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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填表时间:202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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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节能监察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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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西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
那曲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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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流通监管 |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西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
那曲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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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 |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西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
那曲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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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审批及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六款、第二十二条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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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及改造、拆除、迁移、报废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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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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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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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侵占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废弃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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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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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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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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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级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