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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7-31

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明确执法事项,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委《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示。
特此公告

填报单位: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填表时间:2025730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节能监察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级

2

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西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那曲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县两级

3

粮食流通监管
季度巡查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西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那曲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县两级

4

“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
粮食领域专项检查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西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那曲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级

5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审批及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六款、第二十二条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6

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及改造、拆除、迁移、报废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7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8

对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9

对侵占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废弃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10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11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12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13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那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那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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