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那曲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含核准,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咨询评估后,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咨询评估的作用。
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那曲市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四条投资咨询依法需要招标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条投资咨询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竞争性谈判,要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在“短名单”中比选择优确定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条件的,按照《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和资料清单
第六条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投资审批咨询评估、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指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那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项目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含调整);
2.项目建议书,指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那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那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指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那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5.项目申请报告,指那曲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那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或地方预算内投资、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7.项目重大变更申请;
8.那曲市委、市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第六条第一款的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中央预算内、地方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项的投资效益评价。
第七条咨询评估各阶段所需资料
(一)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含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调整)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申请审批的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
3.编制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相关依据文件;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项目提出的相关依据文件;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招标方案、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以及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相关文件;
3.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部门承诺书;
4.编制单位资信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5.建设项目法人与编制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6.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址、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本;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有关协议文件;
6.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部门承诺书;
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8.建设项目法人与编制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9.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项目变更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项目变更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包括变更事项依据理由、变更事项基本资料、调整投资及追加资金来源、调整概算与原概算对比表等;
2.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3.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核准项目所需资料:
1.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包括拟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招标方案、请示事项等;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以及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相关文件;
3.核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其他事项所需资料: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内容与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少量调整,且调整投资未超出已批复可研估算投资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事项调整进行定量说明。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复可研估算投资10%的,或建设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原则上要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再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按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办理;未批先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或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再受理事后审批和调概。
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九条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备接受委托相应专业的资信等级,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的评估业绩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十条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对委托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一)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根据各业务科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根据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按照第九条所列咨询评估机构资质要求条件,公开征集遴选咨询评估机构,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各业务科室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四)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根据各业务科室意见拟定“短名单”,报请那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那曲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对“短名单”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委内各科室在收到建设项目法人委托上述“短名单”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时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并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短名单”中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由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会同委托事项主办科室根据排名前3位咨询评估机构报送的咨询评估方案、专家技术团队、评估所需费用等,择优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比选确定的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该评估事项的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按程序重新确定;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建设项目法人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咨询评估工作均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程序办理:
(一)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委托事项主办科室提出委托评估事项,向项目评审中心出具委托咨询评估函,主要包括委托评估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
(二)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由项目评审中心商委托事项主办科室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经委领导审核后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需重新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并经委领导重新审核后确定;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由建设项目法人、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合同。
第十五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可委托多家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任务,决策部门综合多家评估机构意见基础上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为提高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优先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同一项目不同阶段工作的咨询评估。
第五章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在接受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向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注册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自治区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八条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建设项目法人、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建设项目法人。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那曲市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向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由项目评审中心征得委托事项主办科室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委托约定对咨询评估质量负总责;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那曲市发展改革委授权项目评审中心会同委托事项主办科室、建设项目法人,对评估质量进行评价,应当填写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进行约谈、警告,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半年;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三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那曲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完成区内外重(特)大项目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除根据第二十二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西藏)”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为使那曲市发展改革委业务科室及相关行业部门人员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管理要点等业务知识,要求业务科室及相关行业部门人员必须参加项目咨询评估会议,但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相关人员无故缺席咨询评估会议的,视为认可评估结果)。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七章咨询评估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合同由建设项目法人、那曲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中心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足额按时支付给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
1.对于资金已落实到位的项目,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程序支付给咨询评估机构;
2.对于资金还未落实到位,但已经列入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照《那曲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咨询评估费用;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咨询评估费用按照《那曲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归还;
3.对于已通过咨询评估,但项目被调整取消或无法落实的,咨询评估费用按照《那曲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建设项目法人借支后向咨询评估机构支付,并按程序报请核销。
(二)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由项目投资企业自行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那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